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武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监审〔201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依照《武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承包单位各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措施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5.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4.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6.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学校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8.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3.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4.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5.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6.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7.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8.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八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2.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3.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4.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九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2.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6.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2.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5.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2.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对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是会计记录与财务结果的重要载体,监察审计处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通过对其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填列、填报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报送审计是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前期工作。学校各级财会部门均需定期向监察审计处报送会计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十五条 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跟踪审计、后续审计的方法。一般情况下,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监察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化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武化政审字〔20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