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委托审计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6号)和《武汉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监审〔2013〕5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了克服学校审计资源不足,降低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风险,提高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质量,学校可委托国家或省(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后简称咨询公司)进行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基建工程造价编制;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条 咨询公司的选择
每年年初,监察审计处或可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结合原合作过的咨询公司情况以及兄弟院校审计处的经验,选择4-7家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公司入围,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这些咨询公司中甲、乙级资质的比例不低于6:4。
监察审计处在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带领下,对入围的咨询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再确定3-5家社会信誉好,公司管理完善,咨询人员稳定的咨询公司作为学校合格的咨询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合格的咨询公司中甲、乙级资质的比例不低于6:4。
根据基建、修缮工程的性质,监察审计处在合格的咨询公司中选定咨询公司委托造价编制、结算审计,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监察审计处代表学校与所选定的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
监察审计处也可对某个特殊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咨询公司。
基建、修缮工程委托造价编制、结算审计完成后,监察审计处应及时对咨询公司的业绩进行客观的评价,便于下一年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的顺利进行。
评价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配备是否专业齐全,派驻现场人员是否按要求执行,现场工作日是否按要求执行。
二、提供咨询成果是否及时。
三、公司各专业人员是否遵循职业操守。
四、提供咨询服务是否周到。
五、工程造价编制、工程结算审计的数据是否合理。
第四条 委托费用的支付
委托费用的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