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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计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5-01-29 15:59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计〔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武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监审〔2013〕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学校成立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定期召开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计划审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第五条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方式分经费决算审签和经费财务审计。

一、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对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可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经费财务审计根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对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效益情况等开展的审计。

凡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计,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并报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条件

一、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应向监察审计处提供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二、计划财务处应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的核算。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在项目结束时,要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要求收集资料,编制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及审计需要的报表。

四、提供的决算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五、审计过程中,各项目负责人、各院部、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处等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表列与有关账户所列是否相符,各栏目相关数字是否一致,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经批复的预算执行;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比例或限额;购置设备是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四、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研制时间延长等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等是否真实、合法。

六、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项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八、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九、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购置设备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十一、项目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程序

一、每年年初,科学技术处根据当年需要审计项目的种类、数量,确定送审项目报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监察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凡需审签的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复核后,于上报经费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前送监察审计处审签。凡需审计的科研项目的决算资料,经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复核后,于上报经费主管部门25个工作日前送监察审计处审计。同时提供经计划财务处加盖公章确认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及其他资料。

三、科学技术处向监察审计处提供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详细清单,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核算代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到账经费总额等。

四、科学技术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好决算审计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五、监察审计处根据委托,通知总务处、计划财务处等单位准备相关资料,提供相关咨询,必要时牵头召开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六、凡需审计的科研项目,监察审计处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七、监察审计处会同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问题向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八、监察审计处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最终审计报告。

九、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监察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金额巨大的重要纵向科研项目,监察审计处经与科学技术处研究并报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监察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的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人员承担。必要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由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5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至2015年1月1日已在研项目,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审签。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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