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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计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2014-03-28 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价咨询机构监督,规范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造价咨询资质、在学校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造价咨询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是指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委托对建设(维修)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工作,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确定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考核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督由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负责,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状态、履行咨询服务合同、完成咨询服务情况,评定造价咨询机构执业满意度。

第七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综合考核由考核人员负责,考核人员在咨询服务项目完成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人员由有关校领导,学校纪委、计划财务处、总务处、监察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  综合考核内容

第八条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和服务纪律、造价咨询服务流程控制、服务质量、内部控制四个方面。

1.服务态度和服务纪律考核。服务态度考核内容包括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以及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服务纪律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将受托咨询项目分包或转包;遵守回避和保密要求;遵守审计纪律,不接受利益关系人正常付费以外的好处,如收受礼品礼券、借用资金或交通工具、报销应由本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提出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要求等;坚持公平竞争,不为获取服务项目向利益关系人输送利益;坚持审计原则,拒绝被审方提出的无理要求并及时向监察审计处反映等。

2.造价咨询流程控制考核。造价咨询流程控制考核内容包括造价咨询机构提交《项目审计方案》并经监察审计处审核备案;组织两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随同特派员及时进行现场跟踪,开展相关材料设备价格调查,健全跟踪记录,提供相关咨询,完成工作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监察审计处指定的场所核对工程量,形成工程量差异表,并签字确认;工程取费核对并确认;相关争议处理,必要时提请监察审计处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审计结果审核确认,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机构对审计结果的确认签证。

3.服务质量考核。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按项目管理要求参加工作会议;对工程量、工程内容的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报监察审计处;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回复监察审计处的质询;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委托工作;审核报告规范无差错;项目审减率适当;为建设单位提供特色服务情况以及监察审计处对造价咨询机构满意度评价等。

4.内部控制考核。内部控制考核包括制订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跟踪审计、结算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内部复核、重大事项会审制度并有效执行;拟定人员胜任能力考核评价办法并有考核记录;制订诚信守则并有客户回访记录;建立项目资料档案且资料齐全等。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考核人员的工作。考核人员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完成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工作。

第十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全面履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职责,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恪尽职守,发现项目建设中有擅自变更等违规事项应当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报告。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受托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是反映和考察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过程、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造价咨询机构在履约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要求收集和制作有关资料,并将反映整个服务过程以及服务成果的文件、资料和记录整理归档。对于在咨询中使用的有关经济参数,必须在档案中保存确定这些经济参数的依据,如市场价格、税率、费率、价格变动率等。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监察审计处组织。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完成日常监督工作;审计事项完成后,监察审计处组织考核人员完成综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采用按项考核、定量评价的方法。各考核内容总计100分,分值设置:服务态度和服务纪律20分,造价咨询服务流程控制25分,服务质量40分,内部控制15分。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见“武汉工程大学造价咨询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综合考核涵盖了项目审计全过程,考核人员根据了解情况独立公正评分,以算术平均分作为考核最终得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直接认定造价咨询机构考核不合格,学校造价咨询项目不予委托,并追究造价咨询机构责任。

1.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3.造价咨询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及以上未出具审计报告、返还全部审计资料的。

4.项目审计结果误差超过复核结果3%的。

5.政府审计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修改、重审决定的。

6.审计报告引起司法诉讼且败诉的。

7.不接受监察审计处监督管理的。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造价咨询机构考核不合格,监察审计处不得再委托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在60分及以上,监察审计处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可优先委托相关审计事项。考核排名前50%的造价咨询机构可直接进入下一期备选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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