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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计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8 12:43  

武工大审发〔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湖北省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工程管理的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检查和实时评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或审计备案,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及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落实,并抄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调整时,审计计划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工程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分类审计的办法:

(一)原则上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工程结算审计备案制,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自行审核后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随机抽取部分备案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具体办法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规则》(附件1)和《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表格在学校审计处网站下载)。

(二)合同金额在1-10万元工程(含1万元),采取结算审计,即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三)预算金额在10-100万元的工程(含10万元),采取关键环节审计,即由审计处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合同签订、工程隐蔽、重大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进行审计。

(四)原则上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的重点工程,由审计处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少数确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组织合同价款事前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擅自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立项。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三)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预算费用控制。

(六)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立项的审核。审核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地方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论证审核。审核项目的论证是否遵循相关程序;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是否合理;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更改规模、变更标准等问题。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主要审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并符合市场行情;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四)合同审核。审核工程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付款方式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第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价款变更审核。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价款变更是否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初审,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审计处审核。以下变更在发生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随意变更。

1.变更金额采用包干形式的,或达到及超过学校规定之招标(政府采购)金额的。

2.变更会产生需重新定价的工程项目的。

3.变更将导致工程审计分类发生变化的。

4.其他需要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变更。

(二)隐蔽工程的验收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地基验槽、基础结构、中间结构、土石方工程等隐蔽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派人参与验收。未经审计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审计时不予认可。

(三)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审核。

1.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的一致性。

2.分部分项和整体竣工验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及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拆分工程或重复结算的情况。

(三)工程项目单价计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是否按竣工图计算、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规费和税金是否合法合规等。

(四)工程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项目使用的材料价格、项目单价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拨款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五)工程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定额标准相符,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要求采购,验收、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交审计处;审计处初步审核后进行审计立项,同时确定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

(二)审计实施。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运用检查核对、现场勘察、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初步审计意见,并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审计完成。被审计单位同意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处对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研究审议,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审计的工程,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以报经分管审计处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复核;审计复核完成后,下达审计意见书。同时审计处将相关资料归还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还应提供详细的资料清单,移交双方对相关资料清理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审计公示。审计处对已受理的送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审计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受理时间、审计状态等。

第十一条事前审计、招标清单控制价审计以及变更审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前期立项资料。

(二)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审批资料等。

(三)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

(四)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控制价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合格的结算资料。超过3个月没提交结算审计资料的,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项目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受理。超过6个月没提交结算审计资料的,审计处原则上不再受理该项目的审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必须先行审核确认,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表格在学校审计处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若审计立项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审计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第十四条送审金额50万以上(含50万)单项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结算审计时,需提供送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套,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的送审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见《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及填报要求》(表格在学校审计处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一)相关程序不齐全、不完备的,尤其是未完成应该审批的工程变更程序的;

(二)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的;

(三)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四)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五)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满足审计的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处从收到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之日起开始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等文件及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限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初审意见15天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学校审计处,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依据、经审计确认的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处理建议等内容。

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需经审计处该工程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审签,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审定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需分管建设工程项目校领导审定,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需校长审定。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工作,施工单位送审金额超过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不含下浮金额)10%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超额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审计费用的标准按照学校与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执行,如由学校自行完成审计的,则参照同类咨询合同的约定执行。基建工程所发生的由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建工程建设成本,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学校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审计处将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审意见始终无法与施工单位取得达成一致意向,且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无故拖延时间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的审计档案,并移交至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独立的二级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监审〔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进工程管理现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备案建设工程,是指工程造价在学校规定的备案限额内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备案,是指对符合约定审计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和登记。

第四条审计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保证投资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禁止将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拆分为1万元以下若干个项目,从而规避工程结算审计。若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拆分现象,审计处将不予进行结算审计备案。

第六条采用审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须填《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表格在学校审计处网站下载),并随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备案资料进行检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审计处将在《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表格在学校审计处网站下载)签署意见并盖章给予备案,备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

第七条备案工程结算审计备案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1.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

2.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和工程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3.工程概况、经费来源、施工时间等情况说明;

4.确定施工单位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5.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相关会议纪要;

6.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7.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审计处将对备案项目按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被确定为抽查范围的项目,按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进行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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