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校发〔2015〕14号文的要求,请下列单位务必在2016年元月15日以前,将负责清查情况的自查表与自查报告加盖本部门公章,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监察审计处。
校办、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处、总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工会、外事处、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研究设计院、工大集团、博天置业
财务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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