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审议并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提高审计整改执行力,扎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以审计整改实效提升省域治理效能。
《意见》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审计整改政治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延伸工作链条,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意见》明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与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负责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担负整改跟踪督促检查责任,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严格落实记账销账制度,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意见》要求,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约谈及问责、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整改结果公开等五项机制,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类监督协同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和审计跟踪督促的审计整改体系。
《意见》强调,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将组织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绝或者整改不积极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