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由分管纪检、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纪委机关、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涉及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情况,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等工作。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情况;
(三)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工作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五)审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七)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指示或相关工作需要,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九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授权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