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
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跟踪审计,提高跟踪审计工作质效,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和《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或项目过程管理复杂且经学校批准实施施工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和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施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评价相结合,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规范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组建跟踪审计工作组,明确审计处审计人员并委托参与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审定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和审核报告。
(五)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跟踪审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
(三)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与跟踪审计相关的图纸交底、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见证、竣工验收等活动,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以便审计组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四)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解决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协助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审查工程资料,形成详细的跟踪审计记录,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及成果报告。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工作进展及发现问题,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顺利完成跟踪审计工作。
(五)配合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或检查,并负责解释说明其跟踪审计开展情况、审计意见及成果报告。
第三章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审计
(一)审查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重点审查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签发,分析对比变更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变更的时间及相关单位签署的意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变更工程量及其造价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二)办理工程变更事项,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更资料报送审计组,审计人员应做好变更事项全过程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以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若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的工程变更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条 工程签证审计
(一)审查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重点审查工程签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工程签证计量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签证费用中的有关索赔内容是否合理。
(二)办理工程签证事项,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组派员到达现场,审计人员应做好签证事项全过程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以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由跟踪审计人员见证的变更工程量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审计
(一)隐蔽工程完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参与见证,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是否与施工图保持一致,材料规格、型号、品牌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现场确认工程量,并做好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清晰反映隐蔽工程的范围、尺寸、工艺、材质(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关键特征,需包含注明日期、部位、内容的标识牌。
(二)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安装工程材料及设备等,应重点跟踪。
(三)未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勘验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审计
(一)审查主要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使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投标文件已明确“厂家、规格”的进行确认和验收,审计组做好现场见证记录。
(二)“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不同时,必须按程序报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重新确认单价,审计组对单价进行审核并出具价格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
(一)审查进度款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所报工程进度与实际工程进度、实物工程量是否一致,计量计价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发生。
(三)审计组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程序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四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
(一)审查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工程索赔的内容是否真实,索赔依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
(二)索赔事项及其费用计算应附具监理、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组不予受理。
(三)对未经审计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施工方变更资料、签证资料、竣工图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等是否齐全,是否完整交付工程管理部门。
(二)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验收未通过的整改方案是否得当。
第四章 跟踪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跟踪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相关的成果文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清单)及投标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五)项目开工通知单、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
(六)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进度款审批资料、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审批文件、工程会议纪要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及其有关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七)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清单、质检单以及购置票据等相关资料,经询价的需提供询价过程资料和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八)竣工图(签章齐全)、工程竣工资料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跟踪审计计划应纳入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落实。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跟踪审计所需资料,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审计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及时启动审计程序,成立审计组,明确审计人员并委托参与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建设项目实际,社会中介机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及内容、人员分工、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组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全部资料。
(二)审计组参加监理例会,现场反馈签证变更审核、隐蔽工程见证、材料进场见证等情况,以及项目存在问题、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程管理部门向监理发出《工程变更通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将变更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备案存档。不按规定办理的工程变更,其变更的费用不得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签证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将施工签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审计组对工程签证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一般在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最终确定的工程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五)工程管理部门对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及时间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对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进行现场审核,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
(六)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中拟选用材料及设备签署厂家、规格等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主要材料及设备检测报告、票据等相关资料提供至审计组,审计组一般在3至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
(七)施工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及索赔费用,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审计组,审计组在3至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八)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提交经过工程监理并由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审计组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对现场形象进度进行复核,一般在3至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工程管理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九)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审计组对验收进行见证。
(十)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并对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工程跟踪审计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跟踪审计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教职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服务中存在违反执业规范、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行为,导致审计结果失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采取约谈警告、扣减费用、终止合作等措施,并可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