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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6-06-10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所独立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客观、科学精准、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投资规模、项目特点和审计类型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做到据实核算、精细分析、闭环管控,促进节约成本、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章 审计组织及实施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与实施。审计

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依据学校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落实。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变动或调整,审计计划亦按规定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分类审计方式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零星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并将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审计复核。

(二)预算金额在10-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含10万元),由审计处组织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存在隐蔽工程的,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关隐蔽工程影像及纸质资料

(三)预算金额在100-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含100万元),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关键环节审计,对隐蔽工程、重大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如果项目过程管理复杂,需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施工过程跟踪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计、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根据学校管理需要,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审计结合项目特点,审计处可委托一家或多家社会中介机构,分阶段开展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跟踪及竣工结算等审计业务。

)根据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进行除以上审计项目以外的专项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从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开始审计工作,并依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现行相关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4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00万元10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的项目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4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 10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上述时间均不含审计协调时间。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包括:

(一)投资估算审计;

(二)设计概算审计;

(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

(四)施工过程跟踪审计;

(五)竣工结算审计;

(六)学校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项审计。

十一 投资估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核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正确性、编制方法的适用性、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费用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十二  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核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内容及各项费用,比较并分析设计概算费用与对应的投资估算费用组成,提出比价分析建议。

十三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核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范围、内容、计量与计价依据、原则要求和内容描述等,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比较分析招标控制价与对应设计概算费用组成,审核是否出现实质性偏差,提出审核分析意见。

十四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及专业工程等进行计价计量审核分析;

(三)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专业暂估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四)对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变更或签证的经济性、合规性、有效性并进行比价分析;

(五)鉴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核查隐蔽工程做法及工程量

(六)对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量价的一致性,分部分项和整体竣工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业务;

(七)审查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十五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与完整;

(二)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且符合计量规范;

(四)审核工程项目单价计算是否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各项费用、规费和税金等计算是否合法合规;

(五)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是否真实、准确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审核设备与主要材料厂家、品牌、规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基本程序

十六 审计立项准备

(一)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送审表须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校领导、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项目审计。

(二)审计处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当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

(三)对于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当及时启动审计程序,成立审计组,明确审计人员并委托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社会中介机构需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十七 审计项目实施

(一)审计组在熟悉送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检查核对、现场查验、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分析整理等一系列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初审意见,并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审计组通过调研、咨询、协商等方式予以解决。

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接受调整或增加送审金额的补充资料;确需调整或增加补充资料的,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审核、分管工程建设项目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结算审计初审意见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审计处在收到其他类型审计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审计处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审计处可视作无异议处理。

十八 审计结果出具

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依次经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编审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无异议后,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报告。对于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审计的项目,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以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复核。

(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无异议,但始终与编制单位(施

工单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处在报学校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单方面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报告。

(三)审计报告涉及的工程项目总造价,应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价由审计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四)审计意见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依据、经审计确认的工程项目总造价等内容,必要时出具工程项目审计建议。审计意见书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先后报送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和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签。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审计处对已受理的送审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审计信息

(二)根据审计意见书及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可据此开展工程招标、支付工程款等业务活动。

(三)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推进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审计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推动审计结果落地见效。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

二十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

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包括:

(一)投资估算审计资料

1.投资估算编制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复文件及校内决策相关资料;

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设计概算审计资料:

1.投资估算文件;

2.设计概算编制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工程设计文件及会审、答疑等相关资料

5.工程勘察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资料

1.投资估算文件、设计概算文件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及会审、答疑相关资料;

4.工程勘察文件

5.招标文件中与量价相关的资料及主要材料(设备)资料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过程跟踪审计资料

1.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招标图纸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2.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3.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等合同资料

4.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单项工程竣工相关资料

5.变更、签证资料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资料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的文件或资料(按学校规定不需要立项的除外)

2.审计承诺书

3.招标文件含答疑、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含按规定毋需招标项目)

4.工程预算书、工程送审结算书(含结算书电子文档)

5.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等合同资料、经建设方批准认可的施工方案

6.施工图以及图纸会审资料、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7.竣工验收资料

8.隐蔽工程资料含影像资料);

9.变更、签证资料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

目送审,对各类送审资料,必须先行审核确认,对其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依据和指导。在报送招标控制价(含概算审计)送审资料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须一并提交经批复的投资评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项目特点,为审计工作预留合理工作时间,以保障审计结果的科学合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审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配合解决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不符合学校审批程序或手续不齐全完备的,不予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凡施工内容已被拆除、覆盖,且无法查证的工程,不予开展结算审计。对开展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共同参与隐蔽工程鉴证,未经审核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封闭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提交结算审计资料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审计处方可受理。超过6个月未提交结算审计资料的,审计处原则

上不再受理该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一)送审手续不齐全、资料不完整、程序不合规的,尤其是未完成工程签证变更审批程序的;

(二)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的;

(三)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四)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五)字迹不清、签证意见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满足审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超出竣工结算审定金额,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核减因素,签署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的条款。若审计后发现确认工程价款已超付的情况,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将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审计结果资料移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备查使用。审计处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过程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

审计,其委托审计服务费按照湖北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文

件规定计算,具体以学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经招采程序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基建工程所发生的由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建工程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作,施工单位送审金额超过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不含下浮金额)10%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予以相应处理,具体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三十四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

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教职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五  学校独立的二级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六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武工大审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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