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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工大审发〔2025〕33号)

来源: 时间:2026-03-0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党委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内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

学校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处或内部审计人员做出显著成绩的,可以参照学校绩效奖励有关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可以实行与学校其他单位和人员差异化的考核办法。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要求,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学校重点领域事项的专项审计,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九)协助学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委托以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实施中有争议或存疑事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认鉴定

(十)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报告未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服务的除外。学校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工作标准、操作规程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自收到单位的审计委托之日起直接开展内部审计,不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十八  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十九  审计组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被审计单位(个人)、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二十  审计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按学校和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期将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问题类型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报送审计处。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有时间要求从其规定,无时间要求以60日为限)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及整改清单并附审计整改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规定程序汇报并移交学校纪委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经调查属实,学校应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九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十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工大审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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